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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》(第42號)為旅行社指明了方向

作者:Mr.LiuStu  來源:聊城市旅游協(xié)會  發(fā)布時間:2017-01-26

旅行社可接受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,為其差旅、考察、會議、展覽等公務活動,代辦交通、住宿、餐飲、會務等事務;還可接受企業(yè)委托,為其各類商務活動、獎勵旅游等,代辦交通、住宿、餐飲、會務、觀光游覽、休閑度假等事務。其發(fā)票完全可報銷,不再被只認定為觀光旅行!

旅行社能夠做什么?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》(第42號)中為旅行社指明了方向,同時也解決了一直困擾旅行社的打問題:

在以前,旅行社發(fā)票一直受到政府機關、黨政團體、事業(yè)單位的排斥,一旦涉及到“旅行社”名稱的發(fā)票都認為是到哪里去游覽、去度假什么的?,F在42號實施就解決了這個問題。

201612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公布施行的《國家旅游局關于修改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〉和廢止〈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〉的決定》修改)中第二條已明確旅行社業(yè)主要包括:招徠、組織、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:

(一)安排交通服務;

(二)安排住宿服務;

(三)安排餐飲服務;

(四)安排觀光游覽、休閑度假等服務;

(五)導游、領隊服務;

(六)旅游咨詢、旅游活動設計服務。

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托,提供下列旅游服務:

(一)接受旅游者的委托,代訂交通客票、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、入境、簽證手續(xù)等;

(二)接受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,為其差旅、考察、會議、展覽等公務活動,代辦交通、住宿、餐飲、會務等事務;

(三)接受企業(yè)委托,為其各類商務活動、獎勵旅游等,代辦交通、住宿、餐飲、會務、觀光游覽、休閑度假等事務;

(四)其他旅游服務。

現在旅行社的業(yè)務不僅僅是旅游、客戶源也不僅僅是游客了!